南阳市全赢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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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工方式,表面上看两者都是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者在责任主体、合同标的、适用法律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会计处理和税务核算上两者也有显著区别。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单位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本文在财务处理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
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核算方面的区别
三、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优惠方面的差异
四、劳务派遣会计核算疑问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员工属于工资薪金部分的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但并没有提及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这就产生了下述一些问题:
(1)用工单位如果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结转成本,那么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时,是否应将该部分工资纳入合同结算价款,是否还应就该部分开具发票?
(2)用工单位如果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并利用优惠规定扩大了三项费用的支出,那么派遣单位作为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也有权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并依此扩大三项费用的支出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