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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某劳务差遣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被差遣到河南一家快餐连锁店当服务员。因为近来店里的生意很好,张某也就常常加班。但月底结账收取薪酬时,张某一分钱加班费也没有。张某找到快餐店老板,老板解说:“你不是咱们的职工,所以不能给你加班费,我每月依照合同给你的公司打钱,你的钱是由你的公司付出的。”所以,张某又找到了劳务差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解说:“咱们仅仅依照最初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好给你发薪酬,其他的加班费等等,都应由饭馆担任。”张某遂到劳动保证督查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付出其加班费
案情剖析:南阳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根据法律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可是其自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作业,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外派劳动者的根据是劳务差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定的劳务差遣协议(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行为,不同于劳务差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奉告劳动者,其中就包含付出劳动报酬。
该案的焦点是:加班薪酬应当由谁来付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张某尽管和某劳务差遣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其实际作业地址是在饭馆。根据张谋反映的状况,劳动督查大队查看了张谋与劳务差遣公司最初签定的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加班费付出的约好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实行下列责任: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之规则,对该快餐店下达《劳动保证督查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补发加班费。